中共潜江市委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试行意见
潜发〔2008〕8号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崛起之途、和谐之策。开展全民创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全社会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全民创业
(一)鼓励农民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农民兴办农产品流通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等服务机构。支持农民兴办农家乐、发展民间工艺品制作,从事手工业生产和经营项目。对农民首次创业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免缴注册登记、证照办理和管理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贴息,加大农村小额扶贫贷款规模和力度,解决农业经营资金制约问题。
(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龄满3年以上、未满25年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辞职创办企业,经批准辞职的,由财政部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工龄在5年以下的发给人民币5万元,工龄满5年不足10年的发给8万元,工龄满10年以上的发给1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创业活动,其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鼓励支持退休人员发挥专长,积极参与创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办理B类《再就业优惠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并由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对专科以上毕业生到潜江自主创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缴费额的1/2由市财政给予3年补助。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允许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兼职从事各类创业活动,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园、中介组织或机构。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参与分配。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人才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的各项报酬不受影响。
(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有A类《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为3年。对其他持有B类《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符合条件的管理区工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规划区失地农民办理A类《再就业优惠证》。
(六)鼓励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对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种植、养殖、荒地开发等个体经营的,按照《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精神给予税收减免。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七)帮扶残疾人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八)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以工业园区为依托,采取无偿资助、市场开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有偿投资和企业租房补贴等方式,对在潜江创业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及具备高级专业技术称职以上的人员)给予资助。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可给予10—20万元无偿资助。对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开办的企业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贴;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开办的企业,可给予金额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的房租补贴。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工业园区奖励相当于本人年度工资性所得税缴纳金额15%的奖金。
(九)鼓励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加强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做强做大主业,创建知名品牌,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二次创业。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评审后,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支持其做大做强。
(十)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归创业。回归创业者投资工业项目的,享受我市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照《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农业产业化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潜发〔2008〕1号)文件精神给予支持。
二、建立服务平台,促进全民创业
(一)强化产业政策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投资领域外,非公有制经济都可平等进入。向社会公布我市加快发展的产业目录、主导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旅游、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服务、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二)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市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全民创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资讯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机制,为创业者推荐符合地方经济实际,投资少、见效快、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组建专家咨询团,为创业者免费进行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指导服务。要对城乡创业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有创业愿望、有创业准备、有创业实体”的三类帮扶群体,采集其创业意向、创业需求、经营现状等信息,制定创业帮扶计划,实行跟踪服务。
(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依托工业园区建设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对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1年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2年租金减半,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在中心城区新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创业场所。
(四)健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体系。发展培育中小企业中介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其融资辅导、管理咨询等功能,按照“政府扶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原则,引导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会计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创新培训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劳务公司为依托,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及培训对象共为一体、互惠互利的长效保障机制。整合资源,用足用活劳动力转移培训政策,充分发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及“再就业培训”资金作用,加大对新增劳动力和剩余劳动力创业培训力度。对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合格者,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00元。对创业培训合格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优先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
三、落实政策措施,扶持全民创业
(一)放宽工商管理登记,简化办事程序。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3年内全部到位。放宽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限制,3万元即可申办公司,注册资本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放宽场所限制,凡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对在城镇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
(二)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社增资扩股,加快筹建以民间资本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年度新增贷款的一半以上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功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以及失地农民和在本市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个人,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要按照中央财政要求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贴息贷款优惠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对有自有住房、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潜江籍居民,可为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青、妇组织推荐、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创业典型,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直接给予担保,不再要求反担保;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供不了担保人时,其商业网点、厂房、设备和有两套私有住房的其中一套均可用于反担保。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1000万元创业发展基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社会援助和自发捐助等资金构成,主要用于创业者贷款贴息、创业项目补贴、创业风险补偿,创业基地和创业信息平台建设,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补贴,水电和门面房补贴,宣传咨询和工作经费,创业先进奖励,以及其他与全民创业紧密相关的各项支出。中央、省财政用于扶持地方发展、扶贫、支农等资金,以及地方财政用于扶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应向自主创业的劳动者倾斜。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整合金融、工商、税务、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全市征信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管理制度,改进信用评级办法,完善信用指标体系,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信用运行机制。加快建设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村。
(六)积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家和省品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评中再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政府质量奖”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评中再次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潜江市政府质量奖”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依法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鼓励全民创业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新创办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鼓励类创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其积极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八)鼓励居民获取财产性收益,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机制。对居民获取的红利、房租等财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对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的减免。
四、强化组织保障,营造创业环境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发布,对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进全民创业进行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团体都要高度重视,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主导、统一政策、部门实施、分类推进”的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形成分层次、分系统推进全民创业的工作体系。各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特点出发,积极开展工作,并扶持一批创业典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评选若干名“创业之星”,予以表彰奖励。
(三)优化环境。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审批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预警制,依法保护创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促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慎用“司法介入”,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和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问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建立健全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
(四)严格奖惩。把推进全民创业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对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成绩突出、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按照《关于服务经济建设先进单位的考评办法(试行)》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典型事例,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群众积极创业的良好发展氛围。
中共潜江市委
潜江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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