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潜江市某米业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注有“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及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0月8日获得该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逾期未缴纳年费,该专利权已于2015年终止。当事人虽然是专利权人,但其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该专利标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年度期满前需足额缴纳下一个年度的年费。未按时缴纳或缴纳数额不足的,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有6个月的滞纳期。若滞纳期内未缴纳或缴足年费、滞纳金,则专利权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权利丧失通知书,专利权人丧失权利。此时,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缴纳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年费、滞纳金,可以恢复权利。在权利恢复之前,专利权人继续标注该专利标志,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不按时缴纳年费,是许多专利权人及其容易忽视的问题,该案的查办可以警示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否则耗费大量资源取得的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就会被终止,浪费财力人力物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