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检查时发现,潜江市马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左前胸和后背上标注有“”标志,涉嫌侵犯了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357177号“”、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武汉市硚口区某服饰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2年7月委托马某加工3000件上述羽绒马甲,加工费用为20元/件,当事人提供版型和原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向马某提供了1500份(1份共大小2个)涉案标识,马某共加工完成羽绒马甲1460件,使用涉案标识2920个,其吊牌标注建议零售价为56元。
涉案标志由外文和图形左右排列组成,与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的排列方式完全相同。其中:图形部分与第5357177号注册商标和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完全一致;外文部分由12个字母分三排上下排列组成,与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部分字母排列顺序略有差异。第5357180号注册商标外文字母排列顺序为“THE NORTH FACE”(含义:北面),涉案标识外文字母排顺序为“NOE THATH FRCE”(无含义)。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为817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马甲1460件,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80个,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16352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近似商标认定。对于组合商标,相关公众一般会将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主要识别部分。本案中,涉案标志的外文部分整体无含义,而注册商标的外文部分含义是“北面”,并不构成近似。但两者仅是部分字母排列顺序略有差异,其字母构成、排列方式完全相同,以中国相关公众对外文的一般认知能力,通常不会掌握单个外文词汇的具体含义和准确拼写方式,加之涉案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以及各要素的排列方式也完全相同,整体外观近似,该外文部分对于中国相关公众并不具有显著性,易使中国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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