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潜江市某学校食堂防鼠设施不规范案
2023年7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蒸饭间入口未设置挡鼠板等防鼠设施,大门底部严重损坏,大门与地面间距大于5cm,不具备防鼠功能。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潜江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前改正。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其食堂蒸饭间入口仍然未设置挡鼠板等防鼠设施,大门底部严重损坏仍未修复,大门与地面间距大于5cm,不具备防鼠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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