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柔性执法监管
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服
——谭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其于6月26日在三峡村某便民店内购买的卫龙辣条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4日,质保期120天,要求商家赔偿。
2024年7月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便民店的经营者为谭某,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卫龙辣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监控录像,证明其在2024年6月26日销售过卫龙辣条。2024年7月10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立案调查。
经查:谭某于2024年3月12日从兴盛优选电商平台以16.99元/袋(65g*10包/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65g*10包/袋)“卫龙辣条”,以3.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4年6月26日,谭某以3.5元/包的价格向本案投诉人售出1包上述“卫龙辣条”,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保质期为120天,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销售的过期食品仅有1袋,货值金额仅3.5元,且涉案食品仅过期4天,违法行为较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作出免予处罚的同时,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谭某进行教育,要求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售出食品时应检查保质期,避免将过期食品流入消费者手中。
二、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案当事人为乡镇便民店,偏远乡镇食杂店的经营者普遍年龄较大,经营规模小,产品更新较慢,加上管理不规范,比较容易出现食品过期未清理的情况,因此,这类食杂店也成为职业举报人的目标,职业举报人购买过期食品后往往不会食用,而是借机向经营者提出索赔。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考虑涉案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过期时间等情形后,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对谭某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但同时,为了避免后续再次发生类似情况,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某进行教育。作出不予处罚的同时落实教育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内容,也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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