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适用裁量基准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某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水果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经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潜江公检中心”)对某水果店销售的伦晚橙进行了抽样。
2024年6月14日,经潜江公检中心检验,判定某水果店销售的伦晚橙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2024年7月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某水果店于2024年5月13日前后以7元/kg的价格购入1箱(12.5kg)伦晚橙,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以9.6元/kg的价格销售。
截至案发,某水果店购入的上述批次伦晚橙已全部售出,某水果店未保留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批次伦晚橙的货值金额为120元。
氯唑磷属于杀虫剂,长期食用氯唑磷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氯唑磷在柑橘类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某水果店销售的伦晚橙经检验,氯唑磷含量实测值为0.21mg/kg,超过上述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
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均对从轻减轻的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本案中,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水果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