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对潜江市众鑫商贸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案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潜江市监处罚〔2024〕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送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发现,该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本局决定撤销潜江市监处罚〔2024〕612号《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告知。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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