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润悦物业服务(南通)有限公司
潜江分公司电梯安全员张路
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通报批评
当事人:张路,系润悦物业服务(南通)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电梯安全员。
经查,2026年4月13日,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对中南世纪雅苑小区46栋楼的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当事人作为润悦物业服务(南通)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任命的电梯安全员,被派往维保现场对维保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当事人开始时在维保现场,后因陪同电梯年检被临时叫走,前往物业服务中心,此后未再返回维保现场。维保结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未全程在场监督,仍在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单(合同号:F8N5S422、F8N5S423、F8N5S424、F8N5S425)的“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一栏签字确认。
2026年4月13日,中南世纪雅苑小区46栋楼的4部电梯在维护保养时,当事人作为电梯安全员未在现场对维保过程进行全程现场监督,未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特此通报。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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