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查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374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17:17:0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17:17:05 名  称: 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查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18 17:17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是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其质量安全关乎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5月,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执法检查和溯源调查,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潜江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区内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简图与实车存在差异,其鞍座长度明显偏长。经检验,其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3(整车质量: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和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17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按货值金额等值处罚款1019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潜江市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某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简图与实车存在差异,其鞍座长度明显偏长。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鞍座长度均为56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0月2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按货值金额等值处罚款3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某人经营场所进行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样检测。经检验,其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4.3蓄电池防篡改(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c)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d)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2024年11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按货值金额等值处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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