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潜江市市场监管局园林市场监管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标注包装日期,经营过期肉类产品案
2026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摆放有1袋猪大肠和4袋炸鱼(熟)。该猪大肠的包装袋上贴有2张标签,其中1张标签标有“猪大肠,包装日期2026-02-12,保质期日1天,另1张标签标有“猪大肠、包装日期260214,保质日期1天,4袋炸鱼(熟)标签显示包装日期均为2026.02.23,保质日期:1天。上述食品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核实,上述猪大肠是2026年2月12日称重,打上第一个标签,进行销售。由于顾客未使用完,于2026年2月14日将剩余部分退货后,打上第二个标签进行销售;炸鱼(熟)于2026年2月23 日打印标签。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排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猪大肠、炸鱼(熟)。同时,当事人实行顾客自取货物、前台扫码结账的经营模式,上述过期食品可被顾客随意取用、扫码购买,存在顾客误购、误食该过期食品,进而损害身体健康的风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二、潜江市市场监局管浩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某生鲜肉销售者对所售肉类产品违规使用生鲜灯照明案
2026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所销售的猪肉违规使用生鲜灯照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潜江市市场监局管总口市场监管所查处某餐馆未按规定对采购的肉类产品进行查验案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排骨无法现场提供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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