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赵永良(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本局委托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腐结(豆制品自制)和凉皮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4429005486431513;DBJ24429005486431514)。2024年11月14日,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QJ2024S1373)、(No:QJ2024S1374),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腐结(豆制品自制)和凉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赵永良(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QJ2024S1373、No:QJ2024S1374)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未严格进货查验。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严格进货查验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5年1月23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1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1月22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5〕32号),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潜江市潘家别院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蓝边碗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9005491950265)。2024年11月28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 F24114520),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批次蓝边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F24114520)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清洗不彻底。当事人迅速针对该原因,立即更换洗涤剂、严格消毒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2024年12月12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5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1月1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5〕28号),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潜江市河中和购物广场(龙湾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称重食品“糍粑”依法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GZJ24420000486832875)。2024年11月21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 SP202409800),判定上述批次糍粑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SP202409800)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造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未严格进行进货查验。针对改原因当事人积极开展产品召回下架封存、强化管理、培训员工等整改措施。2024年12月1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1月1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5〕25号),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潜江市王俊林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称重食品圆糍粑和方糍粑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ZJ24420000486832876、GZJ24420000486832877)。2024年11月21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 SP202409801、№: SP202409802),判定上述批次圆糍粑和方糍粑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SP202409801、№: SP202409802)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自查,认为造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未严格进行进货查验。针对改原因当事人积极开展产品召回下架封存、强化管理、培训员工等整改措施。2024年12月9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复查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2025年1月16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处罚〔2025〕27号),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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