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察情况通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78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09: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10:40:00 名  称: 关于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察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22-09-13 10:40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潜江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市局督审科(机关纪委)在中秋节期间对部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察暗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察暗访情况

此次药店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察,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及潜江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的专项督察,共检查药店14户。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药店对进店人员管理不严格,未主动对进店人员测温或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

    (二)个别药店未查验顾客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核酸已采样证明。

    (三)个别药店工作人员对“四类”药品目录及“湖北省药店监测子系统机构端”操作不熟悉。

    (四)部分药店销售“四类”药品时,实名登记信息不准确。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单位要继续绷紧疫情防控之弦,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同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起来,要细化工作职责,逐级压实责任,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职尽责,把规定动作做到位。

    )提高政治站位。针对暗访发现的问题,各监管所要把责任担当“扛”起来,把任务清单“开”出来,把督导检查“严”起来,知责重行、凝聚合力。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再次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补短板堵漏洞,杜绝监管盲区,做到每日一检查一总结,实行销号式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各监管所督促辖区零售药店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筑牢织密疫情防控防线,真正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对照问题,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加强对门店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全面落细落实工作举措,切实做到测体温、查“双码”、核酸查验,销售“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做到“应登必登”。

    )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所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落实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零售药店,要立即依法停业整顿,对造成重大疫情等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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