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上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本系统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本系统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系统实行“统一账户、预算约束、集中报账、统一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并对综合执法支队、基层监管所、局属单位和局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后勤服务中心为报账单位,接受财务科和督察审计科的指导和监督。各报账单位配备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系统非税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工会经费等预算须经市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人员经费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口径,由人事科负责测算、确定、编报和提请党组会议审议;财务科负责财务方面的数据汇总和编报。
第八条 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后勤服务中心年度日常公用、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的经费需求计划和预算申请,由财务科按有关预算控制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全面审核、统筹安排,并编制有关经费预算,提请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提出经费需求计划和预算申请,应经本单位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需求计划由后勤服务中心汇总,集中提出预算申请;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提出会议费、培训费、项目经费、采购经费的需求计划和预算申请,应征得分管本科室(局属单位)的局领导同意,由账务科汇总,集中编报。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按项目内容和实施范围,实行基层监管所、局属单位和机关科室的归口管理;政府采购预算实行财务科归口管理。预算批复后,相关单位或科室应及时执行,并负责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申请项目经费或政府采购经费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预算,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理由,按有关预算的审批程序,提请市局党组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是指本局系统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罚没物资变卖款及其他收入等。所有非税收入均要存入国库账户,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对罚没物资的处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和变相私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或直接转账,并由银行开具《一般缴款书》两联,其中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交财务科记账。
第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处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人员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奖金、改革性补贴、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奖励性补贴、工会福利及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等由市局统筹发放,公积金、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医保由市局统一缴纳。奖励性补贴按照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浮动,按市局制定的相关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定范围、定项目、定基数、定标准、定人员”的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各单位人数、车辆数、路程远近、工作职能和近三年平均支出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核定,分月基数按时报账。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科目报销要素:
(一)办公费。指购买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电脑耗材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二)水电费。指日常办公用的水费和电费。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专用税务发票。
(三)邮电费。指办公用电话费及邮寄费。须提供专用发票。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燃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及其它。须提供专用发票。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维修合同等附件。关于车辆管理具体按《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管理办法》执行。
(五)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等。市域外的差旅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市域内发生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执行,出行方式为公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费;出行方式为线路车的,报销往返车票和每人每天20元交通补助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当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领取交款凭证。交款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用于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凭证。若是参加会议、培训,还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
(六)维修费。指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修理和维护费用,分房屋维修和设备维修。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房屋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电脑、空调等设备维修须提供专用发票。
(七)会议费。指工作会议及小型的业务会议。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八)培训费。指列入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活动。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潜财行〔2018〕224号)。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九)公务接待费。实行“一事一结”,不得挂账。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全系统公务接待费统一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在市财政批复的预算总额度内严格执行。
(十)宣传费、印刷费。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十一)劳务费。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十二)房屋租赁费。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三)物业管理费。须提供物业管理审批件及合同等附件。
(十四)委托业务费。主要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商品抽验费等业务费用。须提供委托业务审批件、合同、明细清单等。
(十五)其他费用。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附件。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年初分别下达局机关支出、综合执法支队支出和基层监管所支出预算额度。人员支出、超预算额度外的支出,由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签字核销。局机关日常公用和项目支出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的局领导签字核销。综合执法支队、基层监管所的支出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核销。支出审核审批权限:
(一)分管系统财务局领导的审批权限为10000元(含)以下。
(二)分管后勤服务中心局领导的审批权限为5000元(含)以下。
(三)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为5000元(含)以下。
(四)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以下。
(五)超过审批权限但在10000元(含)以下的实行会签审批。
会签审批: 机关财务凡预算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均应事先书面报告请示市局,由财务科出具财务报告审批签,分别由市局分管领导、分管后勤服务中心局领导、分管系统财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签,分管后勤服务中心局领导签字核销。
综合执法支队凡预算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均应书面报告请示市局,由财务科出具财务报告审批签,分别由市局联系领导、分管系统财务局领导审签,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
基层监管所凡预算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均应书面报告请示市局,由财务科出具财务报告审批签,分别由市局联系领导、分管系统财务局领导审签,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
(六) “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会签审批。
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或申请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以书面申请为依据,经本单位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到财务科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和申请政府采购的事前审批手续,由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实行严格的报销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实行支出报销审核前置,建立财务初审制度。所有支出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前,须经所在报账单位的报账员进行初审、有关负责人进行复核,报账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有关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并对原始凭证和附列资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的方能到有关领导处办理报销审批。
(二)支出费用的报销,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市局机关:财务初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复核-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审批。
(2)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财务初审-分管单位财务的负责人复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集中报账和统一支付时间为每月18日-26日前。市局机关每周二、四办理财务报销审批手续。
第六章 基建管理
第十九条 全系统基建项目由财务科归口管理,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财务科定期组织开展基建调研和项目论证,组织编制和审核概预算、中介机构评审,负责立项申请、开工审批。
第二十条 全系统基建维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后勤服务中心和其他报账单位应对本单位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及设施、设备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及时报送财务科。
按照“无计划不列预算”和“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每年年终未按要求提交基建维修计划和预算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基建维修预算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未列入年度预算,或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维修,应通过市局党组会议审议追加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维修实行调查审核制,财务科根据基层监管所、局属单位和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的维修项目计划或预算,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审核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较大型修缮项目应经财务科调查审核后方可报有关领导审批或提请党组会议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为全系统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统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资产清理工作;负责资产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及固定资产清理情况;负责定期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和后勤服务中心分别为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和市局机关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具体措施;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验收入库、领用登记、内部变动,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申报与执行;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好二维码、卡片和台账登记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维修、保养等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半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工作,定期与财务科对账,及时报送资产情况,按照市局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在清理和分析存量资产基本情况、现有状态,使用效果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年度资产新增或更新和处置计划。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按照 “无计划不列预算”和“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各基层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和后勤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新增、更新、处置资产计划的,在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预算时,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给个人使用的资产,由使用人负责该资产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保证安全和完整;共用资产由各单位指定的资产管理员负责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和完整。
资产使用人因退休或调离单位的,应提前将所用资产交回,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资产丢失、毁损、短缺的、资产管理员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资产使用人应按资产的当前市场价格和确定的折旧程度赔偿。
第八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按照“无计划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和“应采尽采”的原则,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标准以上的,以及纳入市局采购范围实施统一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部门预算,经党组会议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未报送计划、未编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超标准、超配置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全系统办公用品、印刷、办公家具、空调、信息化设备、办案设备、车辆维修、燃油、保险、派遣工劳务、食堂劳务、物业保洁、保安、委托业务费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定点采购。
第三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后勤服务中心和其他报账单位应对下一年度的采购项目和经费预算进行汇总、统计,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财务科审核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机关科室的采购需求。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经党组会批准后,由财务科组织相关需求单位具体实施。实施采购前由各单位向市局报告,财务科出具财务报告审批签,经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项目执行完毕由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验收,财务科组织完成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市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系统财务的局领导、财务科、督察审计科、机关纪委、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九章 财务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报账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办理经费支出事项的经办人、证明人、财务初审、审核人、审批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督察审计科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风险监督,加强经费、资产、基建和政府采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机关纪委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程序监督和纪律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会及相关协会(中心)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后勤服务中心支出范围
附件:
后勤服务中心支出范围
住宿区及办公楼水电费、公务接待费(全系统预算总额)、车辆保险费(全系统车辆)、车辆维修费(机关车辆)、车辆燃油费(全系统)、过路过桥费(全系统)、食堂支出、炊事员工资、物业管理费(保安工资)、劳务费(人事科核定的每月各所的炊事员门卫工资、城区门卫、办公大楼卫生员工资、水电工工资)、房屋维修费(机关住宅区、湖滨路住宅区、办公大楼水电、房屋维修)、绿化费(花卉、割草、垃圾清运)、机关日常公用支出和日常项目支出(机关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耗材、打字复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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