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热线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30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15:1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5日 15:10:00 名  称: 党风政风热线

发布日期:2025-03-05 15:10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

1.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从事旅游客运行业,需每周从深圳、潜江两地往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条款规定,入矫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但是为能保住工作,又能接受监督管理,我应该怎么办?

你因工作需要,必须每周从深圳、潜江两地往返,属于工作的必要事务,符合外出的正当事由的要求,可以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我们潜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申请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实,核查属实的,会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审批结果,同时告知你应遵守的相关要求。在批准的期限内,潜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等方式对你实施监督管理。

2.公证能否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呢?

答:《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所以只要符合条件,公证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我们公证处的咨询电话是0728-6243919,地址是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

3、我在外地当律师,请问转回本地执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如果是在省内其他市州执业的,可以直接向原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跨市转所,需要提交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证明、律师执业证、 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个人承诺书、存档证明、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等资料;

如果是在省外执业的,需要先在原执业地申请注销执业证,然后在新执业地申请恢复执业即可,具体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2寸免冠蓝底照片);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5)其他职业证明或承诺书;6)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才交流中心);7)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书;8)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9)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一张;10)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

我局具体负责律师行政许可的科室是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具体情况可以电话咨询工作人员,0728-6230516。

4、我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之前在工地上做工,老板还有一笔工资没结,请问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答:可以。你申请对方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并且因为你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规定,不用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如果你的务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在潜江,就可以在潜江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带上身份证,以及证据材料比如欠条,到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我们会为您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如您有任何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致电0728-12348,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解答。

5、我要打官司,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去哪里申请呢?有申请条件吗?

答:申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所以如果您想申请法律援助,要向案件处理地或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条件:公民提出应符合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事由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有合理的理由;二是经济困难条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但也有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无需申请人经济困难,如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或工伤案件。其中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2024年我市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具体而言,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75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53元/月。所以城市居民经济困难标准为1137元/月,农村居民经济困难标准为979.5元/月。大家可以参考上述标准来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下列行政类、民事类案件,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实行“刑事案件全覆盖”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本人及其家属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没有案由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我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个人没办法查阅资料,我想找律师咨询下,怎么进行咨询呢?

答:我们通过以下渠道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咨询

(1)前往潜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进行现场咨询,我们安排了律师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上午8:30-12:00.14:00-17:00)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

(2)拨打0728-12348法律服务热线,同样也是由律师为您提供电话咨询;

(3)登录12348中国法网,可以在网上留言,由律师为您提供网络咨询;

(4)关注“潜江司法”微信公众号,在“法律服务”一栏,公示了全市律师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您可以一对一选择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在“潜江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栏,您可以进行智能法律咨询,为您生成精准、专属、免费的法律文书;

(5)全市442个村(社区)均安排有村(居)法律顾问,为辖区内的村(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您可以向您所在辖区的村(居)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7、我是个体工商户,现在市监局有一个对我店的行政处罚,我觉得处罚不合理,这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对市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您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一般需要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等材料。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自愿达成和解。潜江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潜江市司法局,地址:潜江市江汉路共建巷5号,咨询电话:0728-6294091。

8、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五种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但免罚不免教育,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1)无行为能力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一事不二罚。同一违法事实涉嫌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在法律适用上竞合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轻微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明确轻微不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首违不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明确了可以不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首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地域、领域、空间范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有违法行为且已经成了危害后果,但这种危害后果轻微,可能涉及的金额较小,影响的范围较小,也可能是恢复较为容易。及时改正应当是主动改正,且在行政主体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前改正。   

5)无过错不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哪些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1)不依法履行、越权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如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

2)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暴力执法或“一刀切”执法:这些都属于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

3)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这些行为可能干扰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4)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行政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在执法前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身份。

5)执法违纪违法问题: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如未经申请的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等。

投诉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进行,确保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素质不强、服务水平不高、职业规范不够,造成当事人投诉,没有真正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请问司法局是如何监督的?

答:目前,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是客观存在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管理方式是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对当事人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经调查属实,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建议暂缓年度考核或解聘、辞退等行业惩戒或纪律处分。我市的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是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潜江联络处来代为履行。另一种管理方式是行政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层级的司法局管理权限不一样,我们潜江市司法局是县级司法局,对当事人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的,经调查属实,可以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地市级司法局对违法执业并有违法所得的,还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省厅支持,力争将相关职权下放我局,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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