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事项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清理意见 | 取消或 保留理由 | 实施 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 市 | 镇 | 村 | ||||||||
1 | 办公场所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保留 | 部门规章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个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 | ||||||
2 | 开办资金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保留 | 部门规章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银行 | √ | ||||||
3 | 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具备从业资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保留 | 部门规章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 | √ | ||||||
4 | 申请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 证明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保留 | 用于证明申请人主动变更的意愿,防止申请人反悔时推诿扯皮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拟申请变更的司法鉴定机构 | √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取消 | 部门规章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派出所 | √ | 当事人承诺 | |||||
6 | 品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品行合格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取消 | 部门规章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学校、单位或派出所 | √ | 当事人承诺 | |||||
7 | 开办资金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资产证明。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银行 | √ | ||||||
8 | 办公场所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住所证明;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个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 | ||||||
9 | 无职业证明和档案托管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兼职律师外,其他人不得兼职律师。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保障部门 | √ | ||||||
10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公证法》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所在高校或相应工作单位 | √ | ||||||
11 |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的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毕业院校及相应工作单位 | √ | ||||||
12 | 经济困难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13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标准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困难状况为准。第20条第二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 取消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民政部门 | 当事人承诺 | ||||||
13 | 残疾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残联 | √ | ||||||
14 | 低保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民政部门 | √ | ||||||
15 | 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 受援人群类别资格证明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 保留 | 法律要求提供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开具单位:人民武装部门 | √ | ||||||
1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 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取消 | 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开具单位:派出所 | √ | 当事人承诺 | |||||
17 | 无固定职业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审批条件第三点3.提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所在社区出具无固定职业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卫生部门出具健康证明。 | 取消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规定新增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需提供所在社区出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开具单位:所在社区 | √ | 当事人承诺 | |||||
18 | 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审批条件第三点3.提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所在社区出具无固定职业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卫生部门出具健康证明。 | 保留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规定新增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需提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开具单位:社保局 | √ | ||||||
19 | 健康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资格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第二条审批条件第三点3.提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证明,所在社区出具无固定职业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卫生部门出具健康证明。 | 保留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新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通知》规定新增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需提供卫生部门出具健康证明。 | 索要单位:潜江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开具单位:县级以上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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