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4791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08:43:4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08:43:4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廖**)

发布日期:2021-09-16 08:43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廖厚军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潜江市熊口镇    

  2021    8   9 16时左右,市禁捕办组织农业农村(渔政)、公安、水利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垂钓区域进行执法巡查,巡查至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发现当事人廖厚军无视警示告示牌,正在违法垂钓。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廖厚军在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视警示告示牌,违法垂钓。该行为属于违反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分类列出证据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

1202189日,勘验笔录1份;

2202189日,询问笔录1份;    

3202189日,现场图片1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 8  19 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本局又于 2021  8

 26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廖厚军在南水北调引江济汉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视警示告示牌,违法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 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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