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6257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10:32:1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10:32: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

发布日期:2022-08-17 10:32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潜水利执字〔20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堂新

 地址:   潜江市   

2022  4  26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四湖管理局)日常巡查发现,依法在    潜江市高场街道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杨堂新)于20223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非法取土约1100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分类列出证据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

1.2022427日勘验笔录1份)

2.2022427日询问笔录(2份)

3.2022427日现场照片(2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5 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局于2022613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杨堂新20223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非法取土约1100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恢复现场原貌            

  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3. 1.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 2.账号:17301201040003030

  5. 3.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水利湖泊局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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