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利执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堂新 :
地址: 潜江市
2022 年 4 月 26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四湖管理局)日常巡查发现,依法在 潜江市高场街道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杨堂新)于2022年3月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非法取土约1100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分类列出证据以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
1.2022年4月27日勘验笔录(1份)
2.2022年4月27日询问笔录(2份)
3.2022年4月27日现场照片(2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杨堂新于2022年3月9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田关河保安村段(迎水面)非法取土约1100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恢复现场原貌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向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