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
身份证号: 429**
地址: 潜江市老新镇***
2022 年 10 月 4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老新派出所巡查发现依法在东荆河四桥(右岸)段上游约700米处 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柳**)于2022年10月4日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东荆河老新镇四桥段(右岸)上游约700米处,采用铲车(型号成工-50)进行非法采砂,自卸车3辆进行非法装砂,方量约70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2年10月4日:老新派出所移交我局调查询问材料四份
2. 2022年10月4日:现场照片
3. 2022年10月9日:勘验笔录及照片
4. 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1日:询问笔录四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局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柳**)于2022年10月4日未经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东荆河老新镇四桥段(右岸)上游约700米处,采用铲车(型号成工-50)进行非法采砂,自卸车3辆进行非法装砂,方量约70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型号铲车成工-50)。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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