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
地址: 潜江市浩口镇浩口路3号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通报问题整改的函》中,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超计量许可取水,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在浩口镇田关河右岸(桩号14+200)处 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批复许可取水13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167.4902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32.4902万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0月26日: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平台2021年监控水量报表
2、2022年11月5日:询问笔录一份
3、2022年11月5日:勘验笔录及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批复许可取水13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167.4902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32.4902万立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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