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1376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11: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11:3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01 11:30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    

地址:潜江市浩口镇浩口路3              

20221026日,我局收到《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通报问题整改的函》中,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超计量许可取水,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浩口镇田关河右岸(桩号14+200)处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批复许可取水13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167.4902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32.4902万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1026日: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平台2021年监控水量报表

22022115日:询问笔录一份

32022115日:勘验笔录及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2  11  11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2  11  23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潜江市浩口镇自来水公司)2021年度批复许可取水135万立方米,实际取水167.4902万立方米,超许可取水32.4902万立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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