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潜江市积玉口镇积玉村
2023年3月9日 审计部门将积玉口镇上西荆河非法取水的问题线索移送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在积玉口镇上西荆河右岸(积玉口桥上游约500米处)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为生产需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14年10月在厂房旁的上西荆河设置了一个取水点,厂房内修建了蓄水池,并且安装了机械计量表,取水点的取水设施是一台1.5千瓦的潜水电泵,用于工厂生产用水。从2014年10月至今一共取水19.0164万方水量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10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3年3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 年 3月 16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为生产需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14年10月在厂房旁的上西荆河设置了一个取水点,厂房内修建了蓄水池,并且安装了机械计量表,取水点的取水设施是一台1.5千瓦的潜水电泵,用于工厂生产用水。从2014年10月至今一共取水19.0164万方水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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