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馗工程有限管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潜阳东路27号
2023年4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在潜江市泽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湖北禹馗工程有限管理公司)在潜江市泽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伪造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骗取中标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2日:湖北禹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资质等级证书,招标文件,伪造的高级工程师证扫描件(PDF),中标通知书,收款回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2.2023年4月12日:询问笔录二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北禹馗工程有限管理公司 )在潜江市泽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伪造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骗取中标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监理服务费叁拾壹万元整、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千叁佰肆拾元整、对你公司主管人员处罚款叁佰元整 。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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