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5MA********
地址: 潜江市渔洋镇从家村4组1号
2023年7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潜江市供水管理局移交
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水质菌落总数,色度,游离氯
等指标不达标 的问题线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在对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中,水质测出菌落总数(标准要求:≤100,检测值:>300),色度(标准要求:≤15,检测值:20),游离氯(标准要求:0.3-2,检测值:0.02)等指标不达标 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第三方检测机构营业执照、资质;检测报告编号:2023
(SS)0335;
4.供水管理局授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合同
5.询问笔录一份(受委托人湛文军)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对你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潜水利限字〔2023〕1号),要求你 2023 年 7月 30 日前恢复供水水质达标要求,你逾期未整改。 2023 年 9 月 5 日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潜水利告字〔2023〕25号),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潜水利听告字〔2023〕4号),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在对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中,水质测出菌落总数(标准要求:≤100,检测值:>300),色度(标准要求:≤15,检测值:20),游离氯(标准要求:0.3-2,检测值:0.02)等指标不达标 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项: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规定,以及《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经责令后逾期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你逾期整改,没有造成一定影响,现决定给予你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 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 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 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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