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忠)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26001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17: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17:2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忠)

发布日期:2023-09-22 17:20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身份证号422429********0252                             

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城南2****                                  

2023824日下午15点左右,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刘*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东荆河周矶段东荆河大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右岸700米处)非法取土  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刘*忠)于202382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东荆河周矶段东荆河大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右岸700米处)非法取土,使现场形成了一个长197斜高2.5米,不规则的一个坑洼,面积约133平方米,方量约260立方米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3824日:询问笔录1

2. 2023825日:询问笔录4

3. 2023825日:勘验笔录及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3  96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潜水利告字202326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局2023    915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潜水利听告字20233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刘*忠)于202382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东荆河周矶段东荆河大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右岸700米处)非法取土,使现场形成了一个长197斜高2.5米,不规则的一个坑洼,面积约133平方米,方量约26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恢复现场原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1.账户: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账号:17301201040003030              

3.开户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人民政府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92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