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
身份证号: 422429*******1796
地址: 潜江市*****采购站
2023年12月31日上午9时33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王场镇红旗码头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装卸公司老台基内采用机械方式非法取土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余*)于2023年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王场镇红旗码头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装卸公司老台基处非法取土(附现场照片),使取土现场形成了一个长约10m、宽约4m、高约1.6m不规则斜坡,面积约40㎡,方量约64m³。(附现场照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31日:现场非法取土照片
2、2024年1月2日:询问笔录3份
3、2024年1月3日:勘验笔录及当事人指认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潜水利告字(2024)1号,(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局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潜水利听告字(2024)1号(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余华)于2023年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王场镇红旗码头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装卸公司老台基处非法取土,使取土现场形成了一个长约10m、宽约4m、高约1.6m不规则斜坡,面积约40㎡,方量约64m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壹仟元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简称“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凭电子缴款书(或20位缴款码)缴款,交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已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付”功能缴款。
2、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到银行柜台缴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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