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 :
身份证号: 429005******4877
地址: 潜江市熊口镇***7组
2023年11月9日,省环保督察组将熊口镇***7组养猪场非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线索移送我局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 当事人(许*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给养猪场猪舍水帘降温。于2016年建猪场时,同时打井安装了1台1.5千瓦的自吸水泵用于取水,并安装了机械式水表,2018年由于禁养政策限制,该猪场停止养殖,2023年6月政策放宽,开始复养,经查验水表至今一共取水21712方(计量表上显示)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月11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4年1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4年 1 月 30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 当事人(许*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给养猪场猪舍水帘降温。于2016年建猪场时,同时打井安装了1台1.5千瓦的自吸水泵用于取水,并安装了机械式水表,2018年由于禁养政策限制,该猪场停止养殖,2023年6月政策放宽,开始复养,经查验水表至今一共取水21712方。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简称“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凭电子缴款书(或20位缴款码)缴款,交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已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付”功能缴款。
2、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到银行柜台缴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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