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2792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11:52:1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11:52:1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08 11:52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W35

地址:渔洋镇七一村九组48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95日,以《检察建议书》(〔202469号)将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非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加工活动的问题线索移送我局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246月擅自在场区内打井并安装了一台4千瓦潜水泵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910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

22024910日:询问笔录二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920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2024930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北省楚螺香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246月擅自在场区内打井并安装了一台4千瓦潜水泵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简称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凭电子缴款书(或20位缴款码)缴款,交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已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付功能缴款。

2.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到银行柜台缴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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