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0255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15:55:00 文  号:潜水利执字〔202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15:5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9-12 15:55 来源: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K):

地址:潜江市龙湾镇荆石路288号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水资源管理例行巡查,发现龙湾镇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场区内建设了一口地下井取用地下水,本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在公司场区内,建设了一口地下井,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7月9日:询问笔录二份

2.2025年7月11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88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于2025 826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利)。经审查,本局认为:你公司于2022年在公司场区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一口地下井,并安装了一台7.5千瓦潜水泵取用地下水,该水井于2023年1月开始使用,用于该企业清洗地面和设备,2023年全年水流排量为81142.83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为61106立方米,取用地下水为20036.83立方米;2024年全年水流排量为122710.63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为101318立方米,取用地下水为21392.63立方米;2025年1月至6月水流排量为73265立方米,自来水用水量为69783立方米,取用地下水为3482立方米;2023年至今共取用地下水44911.46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参照《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4第一档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简称“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凭电子缴款书(或20位缴款码)缴款,交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已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功能缴款。

2.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到银行柜台缴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依法向潜江市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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