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739******):
地址:潜江市张金镇湖北大道1号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企业开展水资源管理例行巡查,发现张金镇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场区内有三口井取用地下水,本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了执法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分别于2024年5月、2019年8月,擅自在场区内建设三口地下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4月9日:询问笔录二份
2、2025年4月10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2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5 年 4月 29 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了陈述权和申辩权)。于 2025年 5 月 14 日对你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力)。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分别于2024年5月、2019年8月,擅自在场区内建设三口地下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
本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账户: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简称“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凭电子缴款书(或20位缴款码)缴款,交款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已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统一支付”功能缴款。
2、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可以到银行柜台缴款。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 5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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