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受委托执法单位:潜江市水政监察支队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执法岗位29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33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0 | 0 | 4 | 1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5 | 42.834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42 | 42 | 42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 58 | 742.06 | 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1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行政处罚:
1、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非法取水案:当事人(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为生产需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于2014年10月在厂房旁的上西荆河设置了一个取水点,厂房内修建了蓄水池,并且安装了机械计量表,取水点的取水设施是一台1.5千瓦的潜水电泵,用于工厂生产用水。从2014年10月至今一共取水19.0164万方水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潜江市泽口灌区2022年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当事人(湖北禹馗工程有限管理公司)在潜江市泽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伪造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31万元整、罚款人民币4340元整。
3、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案:当事人(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在对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中,水质测出菌落总数(标准要求:≤100,检测值:>300),色度(标准要求:≤15,检测值:20,游离氯(标准要求:0.3-2,检测值:0.02)等指标不达标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规定,以及《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经责令后逾期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千元整。
4、刘时忠非法取土案:当事人(刘时忠)于2023年8月2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采用机械方式在东荆河周矶段东荆河大桥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右岸700米处)非法取土,使现场形成了一个长19米、宽7米、斜高2.5米,不规则的一个坑洼,面积约133平方米,方量约26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恢复现场原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5、中石化新星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当事人(中石化新星湖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建设11座供暖站、28口取水井并安装了计量设施(华美1站,华美热1井、华美1-4井;华美2站,华美2-1井、华美2-2井;广北站,广北1井、广北2井、广北3井;石化站,石化1井、石化2井、石化4井、石化6井;石南站,石南2井;建新站,建新1井、建新6井、建新7井;电讯站,电讯1井、电讯3井;测井站,测井1井、测井4井;盐化站,盐化1-3井、盐化1-4井、盐化2-2井、盐化2-5井、盐化2-6井;机械站,机械1井;江钻站,江钻1井、江钻2井),取用地下水用于居民供暖,截止2023年2月28日累计取水量17696132m2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四档“地表水累计取水 50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累计取水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行政许可:
1、取水许可: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潜江市楚鲜水产品加工厂非法取水案 | 审计移交 |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 |
2 | 潜江市泽口灌区2022年项目 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 局建设科移交 | 没收非法所得31万元整, 罚款人民币4340元 | |
3 | 潜江市康安自来水厂水质不达标案 | 供水管理局移交 | 罚款人民币4千元整 | |
4 | 刘时忠非法取土案 | 群众举报 |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 |
5 | 中石化新星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 | 省厅移交 | 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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