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高石碑镇自来水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高石碑镇日供水1万吨自来水厂新建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2206-429005-04-01-8730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和《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387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高石碑镇兴隆河右岸桩号8+365(东径112°39′18.74″,北纬30°32′53.66″)处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年取水量为192万立方米。取水方式为取水泵船,取水泵船配3台取水泵,两用一备,单台水泵型号为TD200-16/4SWHCB,设计流量300m3/h,扬程16m,功率18.5kw。退水经市政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年退水量为136万立方米/年。
二、你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我局批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或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保证计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取水台账。
五、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后进行排放。
六、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如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我局对你单位取水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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