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锦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潜江市南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扩建及管网完善工程(一期)入河排污口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项目代码:2110-429005-04-01-7910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水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城南河右岸桩号12+374处采用明挖方式设置尾水排放口。
二、基本同意工程涉河方案。工程采用φ920×10钢管铺设至城南河迎水面,现状堤顶高程为32.74m(冻结吴淞高程,下同),出口处管顶高程为29.61m,管底高程为28.70m,管道出口处新建出口八字墙,连接消力池。管道出口处设置双节自由式拍门节制,消力池底高程为27.46m,长4.0m,深0.5m,宽3.2m。
三、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
四、该工程占用的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你单位应注意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市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流域水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接受市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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