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和《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潜江市实际制定《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暂行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原因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2015年,我市取消经营性水费征收后,由于财政补偿资金有限,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价格和补贴,充分发挥水价杠杆作用,构建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农田水利工程“有人建、没人管”的顽瘴痼疾,引导农民群众节约用水,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省及粮安考核指标任务,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水利基础。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潜江市作为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3个先行先试地区,必须在2022年5月完成自验自检,然后向省申请评估验收,制定农业水费征收暂行办法,实质性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时间紧、任务重。
二、制定《方案》的依据及过程
(1)制定依据
《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和《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
(2)制定过程
我局严格按照科学、务实的工作要求,开展《方案》制定工作。2021年12月,我局启动了《方案》制定调研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于2022年2月完成《方案(初稿)》。2月24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市农业农村局和水利湖泊局四单位审核修改。4月8日,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市龙虾发展中心等部门专题研究讨论《方案》修订。4月9日发文征求各区、镇、街道及用水户意见,同时在市水利和湖泊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23个镇、区、街道回复意见23份及244户用水户回复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方案调整。 5月组织司法、律师事务所、市发改委、财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市司法局审核。6月按司法局回复意见组织专班在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镇级验收的同时,再次征求听取地方和群众意见,最终形成本方案。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制定的《潜江市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暂行方案》,以《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为基准,加入了近年来部、省出台的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写。《方案》共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范围、收取标准、计收形式及使用管理。
1、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收取对象为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业用水户。(依据《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范围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排、灌区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自己打井取水的,也不得收取水费。 (二)农业灌溉水费,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特大抗旱经费,根据降雨量、受旱面积和缺水人数等情况由省政府酌情补助。公益性排涝费用,由财政补助、受益农户适当负担水费,并逐步增加财政补贴,直至取消农户的排涝水费负担。)
2、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支渠口水费)和末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组成。(依据《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内容。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水价制定中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区分水利供给主体、水利工程性质(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用水结构、灌溉方式等。)
我市现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灌溉水费收取标准市发改委拟定了三套,测算情况见市发改委报送的测算说明,建议从减轻农民负担角度按第三套方案执行;末级渠系农业灌溉水费收取标准:0.015元/m³中准价协商。(依据:《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标准 (一)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属于由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省物价局要会同省水利厅制定相应的水价管理办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核定不同排(灌)类型的农业水价标准,确保农民水费负担合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定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执行,并根据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依据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依据2:《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计收办法: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以货币计收,计收按不同作物面积和对应灌溉水费收取标准进行核算确定缴费额度。(依据:《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以货币计收。 (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在向设施计量收费的过渡期间,实行水利工程干支渠供水总量严格计量,按不同作物面积和供水成本计算到田,核定到村,分担到户。)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市兴隆灌区管理局和谢湾灌区管理局按受益范围统一向村组或用水单位收取,并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核定水费任务。各有关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水费收取工作。(依据:《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管理(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接受益范围统一向用水单位收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分级核算,严禁多头、多级收取,严禁搭车收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代征代收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合同履约。县、乡政府要加强对供水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年收取。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按期依法依规缴纳水费,不得拖延。(依据1:《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管理(三)建立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受益单位和农户要提高法制观念和商品水意识,必须依法依规交纳水费。)(依据2:《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供(排)水受益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供(排)水受益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供(排)水受益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排)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排)水。)
4、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水利等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上解、集中农业灌溉水费挪作他用。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据:《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严禁用于平衡县、乡财政收支。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按装机容量及涵闸排水能力分摊使用农业排涝水费。水利等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上解、集中农业水费挪作他用。(二)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现提请本次会议研究审议,我局将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办,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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