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4〕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显虎:
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张金镇杨家桥村二组的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砂石料堆场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仅物料顶部用遮阳网进行覆盖。你经营的砂石料堆场存在涉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砂石料堆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月23日分别对你和砂石料堆场员工苏显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