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4〕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海涛:
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潜江市章华北路32号(原晶鹏纺织公司院内)的物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场内露天堆放6堆物料,部分物料用塑料网进行覆盖。你存在涉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套,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刘海涛)1份。证明你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事实;
2、2024年5月1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的事实;
3、2024年5月24日,你提供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位置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四十三,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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