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广东)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862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16:06:3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16:06:3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广东)

发布日期:2024-07-22 16:06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4〕1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广东:

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积玉口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投诉件,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点为一废弃坑塘,坑塘大部分已被建筑垃圾和泥土填满,在水体与填埋区域交汇处有一堆白色物质。经查,是你聘请货运司机从湖北典蒙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运水基钻屑倾倒在废弃坑塘处。你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调查询问笔录》(王盛炬)1份、《调查询问笔录》(董政红)1份、《调查询问笔录》(郝国华)1份,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郝国华)1份,2024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罗广东)1份、《调查询问笔录》(李华山)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2、2024年5月16日王盛炬身份证复印件1份、董政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郝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5月22日罗广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华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盛炬、董政红、郝国华、罗广东、李华山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4年5月16日董政红提供的《协议书》,证明董政红承包高场村鱼池回填项目的事实;

4、2024年5月16日董政红提供的《合同书》,证明董政红与郝国华协商一致,在高场村鱼塘免费填埋建筑垃圾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七十二,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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