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4〕17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2671230T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钟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9日,根据潜江市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组来信举报问题交办单反馈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泽口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泽口分公司建有7台固体床连续纯氧造气炉,数量与我局批复的环评文件不相符。你单位新建1台固体床连续纯氧造气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于202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存在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李志远)1份。证明你单位分公司实际建设的固体床连续纯氧造气炉数量与环评文件数量不符的事实;
2、2024年5月19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志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5月22日李志远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及李志远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4年5月19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改产氢气循环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7〕31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氨醇生产装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1〕58号)、2024年5月22日《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20万吨/年氨醇生产装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合成氨改产氢气循环化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合成氨改产氢气循环化改造项目和20万吨/年氨醇生产装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
4、2024年5月22日《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泽口分公司造气7#炉投资明细》、《湖北碧弘盛科技有限公司小型技改及零星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电子发票。证明你单位7#炉投资额的事实。
5、2024年7月18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应急罚〔2023〕55号)。证明你单位新增一台造气炉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行为于2023年受到潜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五,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应处以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三百元的罚款。
经核实,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于2023年11月20日受到潜江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潜)应急罚〔2023〕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予以免除,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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