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4〕1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17833480
住所: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马全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收到生态环境部、省厅在线监控平台反馈情况,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设施正在运行,在线监控数采仪显示烟尘(颗粒物)为0mg/m³。你单位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乔岳雄)1份、《调查询问笔录》(陈士卿)1份。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事实;
2、2024年6月7日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乔岳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全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乔岳雄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及乔岳雄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4年8月6日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士卿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士卿自动监控运行工证明1份。证明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及陈士卿运维身份的事实;
4、2024年6月7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华斯瓦德聚氨酯有限公司8万吨/年高纯导电材料(煅后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8〕62号),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已取得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5、2024年8月6日烟尘/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在线监测系统服务报告、在线监测系统暂停服务通知。证明2024年3月、4月,运维人员告知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存在问题的事实;
6、2024年8月6日运维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与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关系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20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三十六,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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