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典蒙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140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11:4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11:4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典蒙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24 11:4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4〕1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典蒙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QJ962W

住所: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史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成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收到市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组受理举报线索转办清单,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仓库内的水基钻屑交给罗广东进行处置。经查,罗广东无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你单位存在涉嫌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调查询问笔录》(张峰)1份,《调查询问笔录》(彭俊成)1份,《调查询问笔录》(涂盛波)1份。证明你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交给罗广东处置的事实;

2、2024年5月23日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峰身份证明1份,彭俊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涂盛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涂盛波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及员工张峰、挖机司机彭俊成,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及员工涂盛波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4年5月23日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4、2024年5月23日《2024年二季度至四季度钻屑环保治理技术服务合同》1份,2024年7月2日《2024年二季度至四季度钻屑环保治理技术服务增补合同》1份。证明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你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的事实。

5、2024年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万块环保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20〕110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环保砖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函》(潜环评审函〔2022〕61号)。证明江汉油田京江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块新型墙体环保砖项目主体变更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4〕18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七十四,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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