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2期)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968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11:46:2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11:46:28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7-30 11:46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典型案例:潜江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4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用香精香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扩建项目(2号车间)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配料、炒酱、灌装、包装四个车间,配套建设了烟雾净化装置,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4年1月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扩建项目已于2024年1月5日取得了环评批复。2024年2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 年版)》第1项的要求,依法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要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鼓励轻微违法者主动纠错,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主动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指导,通过提醒函的形式指导当事人及时整改,促进企业自主守法,提升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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