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5〕1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207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11: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11:20:00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5-19 11:2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5〕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鑫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CGB2FC2G

住所:潜江市张金镇亿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查看你单位尾气检测历史视频时发现,2025年3月4日,你单位在对车辆鄂DBT260轻型栏板货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的冒黑烟的情况。随后,你单位变更检测方法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并出具尾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存在涉嫌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家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余峰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及法人刘家友、员工余峰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潜江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管理系统截图2张,《调查询问笔录》(刘家友)1份,《调查询问笔录》(余峰)1份,机动车排放检测方法变更审批登记表1份,机动车检验报告1套,收款收据1份,检测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1705070401)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资质。

4、2025年3月6日《授权委托书》(刘家友)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刘家友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5、2025年3月6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方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四十二各项裁量因子,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三百八十元,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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