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潜江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后,立即对潜江市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购置一台3吨生物质锅炉,现已安装建设完成,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取证等程序后。2025年2月20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未生产并提供了该项目公示材料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5年4月9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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