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6〕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君泓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8MT438
住所: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园艺村一组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治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收到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反馈潜江市污水处理厂3月6日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短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反馈潜江市君泓水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污水处理厂)2026年3月6日总磷日均值超标的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营的潜江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核查,经调阅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2026年3月5日至6日的历史数据显示,污水处理厂3月5日总磷日均值为0.21mg/L,3月6日总磷日均值为1.18mg/L(排放限值0.5mg/L),超标1.36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调查询问笔录》(刘海斌)1份;2026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截图3张;2026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刘海斌)1份,《调查询问笔录》(阮操)1份。证明潜江市污水处理厂2026年3月6日总磷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事实。
2.2026年3月6日潜江君泓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潜江市汇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3月11日刘海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3月25日刘海斌身份证明1份,3月25日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阮操身份证复印件1份,阮操身份证明1份,2026年3月27日黄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潜江君泓水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海斌、阮操、黄一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6年3月6日《授权委托书》(刘海斌)1份,3月25日《授权委托书》(阮操)1份。证明潜江君泓水务有限公司委托刘海斌作为代理人,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阮操作为代理人的事实。
4.2026年3月6日《潜江市汇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服务项目》复印件1份,2026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黄一)。证明潜江市汇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君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潜江市污水处理厂的事实。
5.2026年3月13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1份。证明君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潜江君泓水务有限公司运营潜江市污水处理厂的事实。
6.2026年3月25日《潜江市污水处理厂及扩建2.5万吨项目、城北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在线设备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潜江市汇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北世纪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潜江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事实。
潜江市污水处理厂总磷日均值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的规定,你单位作为潜江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营单位应当对潜江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负责。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6〕3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表二十一各项裁量因子,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生成的指定账号。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潜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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