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486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08日 15: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08日 15:40:00 名  称: 关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2-08 15:4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2〕1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8-429005-04-02-494055)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杨市办事处杨市工业园16号。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万元。建设性质为改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高硅扩建楼1层、2层,生产综合楼1层、2层,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及其设施进行增加或更新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生产规模扩大至年产1000吨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原料清洗废水、纯水机排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水膜除尘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以及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确保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南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拟将高硅扩建楼1F、拉丝车间加热熔制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分别经4根8m高排气筒排放改建为集中收集后分别经2套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1#生产车间现有加热熔制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由集中收集后经2根8m高排气筒排放改建为集中收集后经1套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增加热熔制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经1套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加热熔制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后分别经2套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经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二次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其他行业相应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石英玻璃尾棒集中收集后外售给下游生产厂家作为原料,废石英玻璃丝、不合格石英玻璃丝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其他厂家作为隔热材料,废包装袋、石英玻璃棒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浸润剂包装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需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废水处理污泥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文件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批复意见复印无效)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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