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4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湖北省潜江市干南
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9-429005-04-01-896828)
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湖北省潜江市干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湖北省潜江市干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水利和湖泊局湖北省潜江市干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张金镇、白鹭湖管理区,本项目属于原址重建改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总投资9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建设性质为改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或重建泵站12座;整治渠道16条;重建涵闸11座;新建或重建桥涵59处,新建或重建泵站拦污栅桥6处;重建过路涵30处;改造防汛道路硬化2条;新建灌区信息化建设闸门和前后水位量测设施6处,灌区智慧应用体系平台1处;并组织白蚁普查、防治、监测相关工程。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落实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营地、弃渣场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泥、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施工现场设置遮挡、围护;施工道路和施工场所等需定期洒水;表土临时堆场采用密目网覆盖;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按规定线路行驶,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与保养,及时清洗,确保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选择枯水季节进行渠道清淤工作,降低污泥恶臭挥发的影响范围,同时做好弃土区的围挡以及除臭措施,喷洒除臭剂,减少底泥在空气中暴露时间,降低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和焊接烟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相关标准限制,淤泥堆场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相关标准限制,施工期使用的柴油机及柴油发电机产生的燃烧烟气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GB20891-2014)及2020年修改单中第三阶段的标准限制。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均排入施工营地的可移动厕所内,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洒水降尘,不外排;结合施工区布置,在主体工程施工区、砂石料加工系统处各设一个沉淀池,使施工废水经过集中沉淀处理后再循环利用,不外排;淤泥处理产生的余水处理后作为补充水回用至灌区。施工废水经沉淀等措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和周围农田。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妥善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夜间施工,必须连续作业的,向相关部门申报并予以公开。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敏感点适时采取移动式临时声屏障等措施。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进行处置,综合利用。施工期合理规范设置弃渣场,工程结束后对弃渣场及时恢复植被及景观绿化;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废旧设备外售废设备回收单位综合利用。隔油池废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布置,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项目周边地表植被的扰动和破坏。做好施工区水土保持工作,完善挡渣墙和截排水沟建设,落实表土剥离堆放的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营地、砂石料堆场和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并尽量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二)营运期应落实以下措施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减少对项目周边声环境影响。运行期水闸及泵站运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四、你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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