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远潜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甲基三氯硅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624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09:43: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09:43:55 名  称: 关于和远潜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甲基三氯硅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7-30 09:43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5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和远潜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

甲基三氯硅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6-429005-04-02-946143)

和远潜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年产1300吨甲基三氯硅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1300吨甲基三氯硅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年产1300吨甲基三氯硅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根滩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甲类车间一建设精馏纯化生产线1条,厂区东北预留用地内建设甲类罐区及配套废气处理措施,建成后实现年产电子级甲基三氯硅烷1000吨/年,工业级甲基三氯硅烷300吨/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生活污水、尾气处理废水、初期雨水经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项目总排口全厂废水排放应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397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中较严值,排入潜江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工艺废气氯化氢和挥发性有机物经一套(二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二期工程15m 排气筒排放;原料罐区大小呼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新建的一套(二级碱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15m 排气筒排放。确保氯化氢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20)表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废分离膜、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检测液、废矿物油、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池用于事故废水的收集排放,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该项目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143吨/年、0.0014吨/年、0.1743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沿生产车间、甲类罐区均向外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根据最新建设内容,依法变更排污许可。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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