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629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11:03:0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11:03:05 名  称: 关于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8-30 11:03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7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9-429005-04-01-927091)

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鼎龙汇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吨KrF/ArF光刻胶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1号,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厂区现有的抛光垫三期厂房预留区域建设洁净车间400平方米,购置安装混配釜、循环过滤系统及灌装系统等,完善配套设施,建成KrF/ArF光刻胶混配、循环过滤系统及灌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30吨/年KrF/ArF光刻胶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不设置原料纯化系统,直接外购纯化后的原辅料。所有生产过程都不得包含有化学反应的工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处理喷淋塔废水、实验室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等。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废气处理喷淋塔废水、实验室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等一同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采用调节池+芬顿氧化+水解酸化+UASB+两级A/O+二沉池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表1间接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管网,进入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工艺废气、实验室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其中,工艺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工艺有机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实验室试验检测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碱喷淋+UV光解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应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通过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强化隔声及绿化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西侧厂界)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由物资回收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危化品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废滤渣、设备清洗废液、实验室检验固废、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等,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妥善处理处置。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全和完善三级防控体系,确保事故情况下各类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制定厂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三、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5吨/年、0.005吨/年、0.101吨/年、0.0014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生产车间、实验室、污水处理站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在实际产生排污行为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中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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