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629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11:07:2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11:07:23 名  称: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8-30 11:07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7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2-429005-04-01-501360)

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新建80万吨/年盐硝联产装置位于潜江王场红旗路8号,位于江汉盐化工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238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9万元,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盐硝联产装置、卤水净化、循环水站等建筑(其中盐硝联产装置、循环水站为此次建设,卤水净化车间为依托)。项目购置60台(套)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建成投产后形成年产80万吨工业盐(其中30.7万t/a工业湿盐用于现有20万t/a烧碱装置,30.7万t/a工业湿盐用于续建20万t/a烧碱装置,4万t/a工业干盐用于制取食用盐,14.6万t/a工业干盐外售)、14.7万吨硫酸钠生产能力。项目实施后,原1#30万吨/年盐硝装置淘汰,2#30万吨/年盐硝装置停止使用。卤水输送管道及回注采卤管道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淘洗废水、离心废水等工艺废水经调节pH后用于回注采卤;废气处理废水回用于淘洗工序;车间拖洗废水、循环水排水用于回注采卤;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业盐干燥、包装废气经干湿两级除尘系统(干式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75高空排放,干式除尘器除下粉尘返回包装工序,湿式除尘系统产生的废水返回淘洗工序。硫酸钠干燥、包装废气经干湿两级除尘系统(干式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76高空排放,干式除尘器除下粉尘返回包装工序,湿式除尘系统产生的废水返回淘洗工序。

排气筒DA075、DA076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矿物油及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盐泥等一般固体废物用于回注采卤。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及时更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不得新增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总量。

四、该项目沿盐硝生产车间向外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