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7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星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电子精细化学品9090吨、医药中间体13840吨、工业氯化钙40000吨及盐酸2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5-429005-04-01-782799)
湖北星驰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星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电子精细化学品9090吨、医药中间体13840吨、工业氯化钙40000吨及盐酸2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星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电子精细化学品9090吨、医药中间体13840吨、工业氯化钙40000吨及盐酸2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星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电子精细化学品9090吨、医药中间体13840吨、工业氯化钙40000吨及盐酸25000吨项目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红旗路6号。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9.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栋生产车间、生产办公楼、仓库、储罐区等公辅工程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项目实施后年产电子精细化学品9090吨、医药中间体13840吨、工业氯化钙40000吨及盐酸25000吨,其中电子精细化学品包括甲基磺酸5910吨/年、甲基磺酸锡1500吨/年、甲基磺酸铋200吨/年、氟硼酸1000吨/年、氟硼酸亚锡200吨/年、全氟丁基磺酰氟80吨/年、全氟己基乙基磺酸120吨/年、全氟己基乙基季胺盐碘化物20吨/年、聚二硫二丙烷磺酸钠60吨/年,医药中间体包括甲基磺酰氯13820吨/年、全氟三丁胺20吨/年,以上均为外售产能。
实际厂界与前期征地手续中涉及沿江一公里线内的地块进行物理隔开,生产办公均布置在沿江一公里外地块,一公里内的地块建设单位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相关设施,不得进行任何生产开发。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回用水部分经深度处理后厂区回用,外排废水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和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管网,进入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在项目厂址区域雨水管网、污水管线建成接通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车间甲基磺酸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经三级降膜吸收后与有机废气一起再经一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1#车间氟硼酸生产线产生的氟化氢经两级含氟硼酸(含硼酸)溶液吸收处理;2#车间甲基磺酰氯生产线产生氯化氢、氯气经三级降膜吸收+一级水喷淋+三级碱吸收处理,有机废气经三级碱吸收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负压收集后经一级碱吸收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最终一起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氯气、非甲烷总烃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氟化氢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
4#车间电解工序产生的氟化氢经降膜吸收+塔喷淋吸收后与3#车间产生的氯化氢、硫化氢、有机废气一起再经两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氟化氢、甲苯、甲醇、氯化氢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5#车间氟硼酸生产线产生的氟化氢经两级氟硼酸(含硼酸)溶液吸收处理;氯化钙生产线产生的氯化氢经两级喷淋吸收处理;储罐区盐酸储罐废气经两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二甲基二硫储罐废气经两级次氯酸钠吸收处理;氟化氢储罐废气经两级碱吸收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最终一起通过20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氟化氢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
氯化钙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水吸收+湿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4排气筒排放,颗粒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
氯化钙产品配套的加热炉废气通过20米高DA005的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两级碱吸收+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高20m的DA006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氯化氢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5标准要求,甲苯、甲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和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工艺废渣(不含氯化钙工艺废渣)、废滤芯、化验废物、废矿物油、危险原料废包装、污水站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于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的纯水站废膜由厂家回收,氯化钙工艺废渣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在鉴定之前,按照危废管理,委托相应的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139吨/年、0.014吨/年、3.664吨/年、18.54吨/年、2.035吨/年、13.61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1#车间、2#车间、3#车间、5#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4#车间、石料堆场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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