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985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10:50:0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10:50:08 名  称: 关于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0-12 10:5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8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6-429005-04-01-265001)

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高新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潜江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地点位于潜江高新区汉南河以东,盐化一路北侧。项目总投资27992.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0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要建设一座近期2万吨/天的污水处理厂,以及配套新建的二期污水处理厂管道3500米、二期污水处理厂和一期污水处理厂厂外配套联动道路3500米。工程土建按4万吨/天一次性建设,设备按照近期2万吨/天安装运行,近期设计运行污水处理规模2万吨/天。远期设计的2万吨/天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厂区占地面积59583平方米,采用“铁碳微电解+Fenton+AAO+MBR”污水处理工艺,主要服务范围为原潜江经济开发区(泽口工业园)中的工业区,服务范围总面积为25.1平方公里。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采用“铁碳微电解+Fenton+AAO+MBR”工艺处理接纳工业废水及厂区范围内污水,确保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后,经规范化排污口排入汉南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加强废气治理。对产臭单元(调节池、中和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污泥储池、AAO生化池厌氧缺氧段)进行加盖密闭,污泥脱水车间封闭,通过负压风机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厂区有组织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石灰粉料仓废气通过设备密闭,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致高于屋顶排放,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加强管理、设备巡检、加强绿化,确保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表4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消音、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MBR池更换滤膜交由厂家回收;包装废弃物交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综合利用;收集粉尘回用于污水处理环节;干化污泥需进行鉴定,如鉴定结果确认属于危险废物,则需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如鉴定为一般固体废物,单独设施污泥储池,建议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检测废液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落实《报告书》中所提出的监测计划。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化学需氧量365t/a、氨氮36.5t/a、烟(粉)尘0.001t/a以内。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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