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 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45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15:1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15:15:00 名  称: 关于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 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0-21 15:1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4〕8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404-429005-04-02-203022)

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湖北江盐天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己烷二甲胺、500吨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系列产品、500吨四甲基哌啶胺系列产品、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产品,220吨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改造项目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一路一号。项目总投资47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项目厂区占地面积24000.46m2,本次技改不新增用地。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淘汰落后设备30台套,购置20套设备及配套环保处理设施,取消2-甲基四氢呋喃(150t/a)、氟苯胺(1700t/a)、对丙基环己酮(50t/a)、GE-609(2000t/a)、四甲基哌啶醇(1000t/a)、苯酞(450t/a)、环己基二胺(1000t/a)产品,调整为二羟基甲基氨基甲烷(200t/a)、环己烷二甲胺(1000t/a)、四甲基哌啶胺(300t/a)、丁基哌啶胺(100t/a)、己二胺哌啶(100t/a)、极压润滑剂(30t/a)、一体化乳化剂(50t/a)、金属减摩剂(290t/a)、氨基粘接剂(30t/a)等产品,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由1000t/a调整为300t/a,形成年产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环300吨、二羟基甲基氨基甲烷环200吨、环己烷二甲胺1000吨、四甲基哌啶胺及其衍生物300吨、丁基哌啶胺100吨,己二胺哌啶100吨,370吨石油电子助剂系列、氨基粘接剂产品30吨项目产能。

该项目副产品需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后方能外售,否则应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新增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艺废水经“调节池+芬顿氧化”处理后,与工艺废气喷淋废水、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废水处理站喷淋废水、水环真空泵废水、车间冲洗废水、反应釜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调节池+一级缺氧池+一级接触氧化池+二级缺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处理,处理能力为100m³/d,处理后废水需满足江汉盐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江汉盐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经进一步处理达到《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一般保护水域标准后排入宣王渠。厂区雨水排口需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①不排放工业污水;②初期雨水根据管理要求收集处理;③非雨天不排水。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三羟基甲基氨基甲烷非含氢废气、二羟基甲基氨基甲烷非含氢废气及废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两级酸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环己烷二甲胺非含氢废气、四甲基哌啶胺废气、丁基哌啶胺非含氢废气、己二胺哌啶非含氢废气、极压润滑剂废气、一体化乳化剂废气、金属减摩剂废气、氨基粘接剂废气通过“一级水喷淋塔 +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含氢废气通过“两级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车间密闭空间收集气体及装卸料呼吸废气通过1套二级喷淋吸收+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气筒排放甲醇、甲醛、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确保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要求;厂房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相关要求,该项目应按照石油化工类绩效B级水平建设。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催化剂、蒸馏残液、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机油、污水处理污泥、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于危废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纯水装置滤芯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不得新增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四、该项目东区甲类装置厂界外100m范围,加氢车间外100m范围,储罐区一、储罐区二100m范围,危废暂存间外50m范围,脱氨区、精馏后处理区外100m范围,污水处理站外100m范围。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